檢驗規(guī)則
7.1 檢驗分為型式檢驗和出廠檢驗。
7.2 型式檢驗
7.2.1 有下列情況之一時,應進行型式檢驗。
a)新產品試制定型時;
b)停止生產滿一年恢復生產時;
c)正常生產滿三年時;
d)生產設備、工藝或材料有較大改變時;
e)國家質量監(jiān)督機構提出進行型式檢驗時。
7.2.2 型式檢驗的項目為本標準規(guī)定的全部項目。
7.2.3 型式檢驗的樣本為二只。
7.2.4 樣本應在50只為一檢查批中,按GB 10111進行隨機抽樣。
7.2.5 型式檢驗的項目應全部符合標準方為合格。若有一項檢驗項目不合格時,應加倍抽樣檢驗,仍有不合格項時,則判為不合格。
7.3 出廠檢驗
7.3.1 滅火器箱必須經廠檢驗部門檢驗合格并附有產品質量合格證方能出廠。
7.3.2 出/—檢驗項目為本標準的5.2、5.3和5.4。
7.3.3 出廠檢驗為逐只檢驗。
7.3.4 出廠檢驗項目必須全部合格,該產品方為合格。
8 標志、包裝、運輸和貯存
8.1 標志
8.1.1 滅火器箱外表面應為大紅色,正面上應用直觀、醒目、勻整的字體標注中文“滅火器箱”和英文“Fire Extinguisher Box”字樣。字的顏色為白色。滅火器箱箱門采用玻璃時,字的顏色為紅色。中文字體不小于60mm×40mm。
8.1.2 翻蓋式滅火器箱宜在翻蓋上標注其開啟方向。
8.1.3 在滅火器箱的正面右下角應設置銘牌,內容應包括:
a)產品名稱;
b)型號規(guī)格;
c)注冊商標或生產廠名;
d)生產廠址;
e)生產日期或產品批號。
8.1.4 包裝箱的標志應符合GB 191和GB 6388的規(guī)定。
8.2 包裝、運輸和貯存
8.2.1 滅火器箱出廠時應進行包裝,包裝材料可選用紙板。在滅火器箱包裝時應將合格證和使用說明書放入箱中。
8.2.2 滅火器箱在運輸過程中不允許重壓和碰撞。
8.2.3 滅火器箱應垂直存放于干燥通風和無腐蝕性介質的庫房內,疊放時應加襯墊物并不應超過三層